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黄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平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黄平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黄平县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原 则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程序,突出协调性、合法性审核把关,防止有关内容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性规定、文件相抵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要求。
(二)坚持放管结合。从落实国家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特殊计划性、营造市场良性竞争的必要性和提供经营服务的稳定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管控,保持市场主体规模相对稳定。
(三)坚持分类施策。立足当前与未来,认真研究辖区人口分布、地理格局、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尊重客观事实,考虑事物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烟草零售点空间分布。
第三章 标 准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黄平县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当年测算零售点数量上限后,不再增设零售点,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黄平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并制作《黄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每年1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按照卷烟市场最小化市场单元管理模式进行划分,实施量化动态布局,既满足市场消费需求,又防止恶性竞争,充分保障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覆盖到位、布局合理。
(一)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为黄平县行政区划所含辖区,零售点布局总数不设上限,细分为二级单元格、三级单元格进行布局。
(二)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为新州镇、旧州镇、重安镇、谷陇镇、平溪镇、浪洞镇、上塘镇、野洞河镇、一碗水乡、纸房乡、翁坪乡各乡镇行政区所辖区域,按二级单元格进行布局。
1.二级单元格内零售点按距离限制加总量控制进行布局,距离设置标准按新州镇、旧州镇城区范围内最近两个零售点最短间隔距离不得低于50米。重安镇、谷陇镇、平溪镇、浪洞镇、上塘镇、野洞河镇、一碗水乡、纸房乡、翁坪乡等乡镇集镇所在地区域范围内,最近两个零售点最短间隔距离不得低于70米。
2.二级单元格内集市贸易区和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人口流动较大的地区,以及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高速服务区、施工工地、企业、厂矿等特殊区域,采取总量控制的模式进行布局规划。
集市贸易区:新州镇、旧州镇农贸市场内设2个零售点(含临街门面),且零售点毗邻距离不得小于50米,其他乡镇农贸市场内可设1个零售点(含临街门面)。
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区域:各乡镇汽车站内设置零售点1个(除临街门面外),飞机场区域内设置零售点1个。
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区域:设置1个零售点。
高速服务区:设置1个零售点。
施工工地:辖区内新建工程在建项目工地内部工作人员500人以上,设置零售点1个,有效期限根据工程工期设定。
企业、厂矿:辖区内企业、新建厂矿内部工作人员在500人以上,设置零售点1个。
(三)三级单元格。三级单元格为二级单元格划分的各乡镇行政区内所辖区域的各社区或各村(居)委会、居民小区、巷道、行政村(自然寨),按三级单元进行布局。三级单元格内零售点按距离限制加总量控制进行布局。总量控制区域,布局总数达到上限后不再增设新的零售点,实行动态管理。
1.居民小区:具有商业性居民住宅小区门店,居民小区、安置小区内(含临街门面)按照每300户、常住人口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毗邻距离不得低于70米。(常住户数以小区物业提供的数据为准)
2.行政村(自然寨):行政村(自然寨)按照每100户、常住人口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常住人口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毗邻距离不得小于100米的标准进行动态管理。
3.巷道: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步行等方式通行的巷道(巷道道路宽度在3米以上含3米),且步行距离不得低于80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1.城区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等,设置1个零售点。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等证明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退役两年内的复退军人(凭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
依据本条办法办理的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坐店经营,不是本人坐店经营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经营资格。同一优抚对象第二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再享受政策优抚。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要达到该单元格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十条 品牌连锁店按照《省商务厅等13家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商发〔2020〕13号)有关要求执行“一店一证”的原则申领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零售点,同一地址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区域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因此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
5.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6.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非公共楼层;
7.政府公告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8.门禁式小区;
9.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10.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美容美发美甲、母婴店、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首饰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鞋帽制售、中介劳务、寄卖典当、自行电动机动车辆售卖、汽车租赁、传真打印、照相馆、机耕农具、餐饮小吃、冷饮奶茶、糕点、保健品药店、生鲜食品蔬菜、烧烤店、茶楼、水果店、台球室、棋牌室、农家乐山庄、儿童游乐场、季节性经营为主的休闲度假场所、KTV、酒吧、洗浴城、网吧、游泳馆、殡仪馆、电子商品、音响乐器、家禽畜牧饲料店、化肥种子农药店、丧葬用品店、化妆品店、健身房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场所;
11.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地址与申请零售点经营地址不符;
12.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室内游乐场所、未成年人托育机构等)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3.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三)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七)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被列为失信名单不满三年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楼梯间(通道)、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专门学校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黄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附件1)。
第二十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府办发〔202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黄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docx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