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 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落实自 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 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 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 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编制更新土地统 一年产值并上报,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 地,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 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临时用 地审批、改变土地用途审查。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 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 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 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实施全 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转让、抵押、租赁、作价出资 和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 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执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 提出重大备选项目。对占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履行治理和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林地、草原、湿地资源等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自然资源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及耕地开垦费征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对在本 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落实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 指导实施,执行国家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 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 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及搬迁避让工 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备、压覆矿 产资源管理和指导编制全县矿产资源规划。负责矿业权管理,权 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许可证补办、矿业权抵押备案。负责采 矿权占用费征收、采矿权价款及资金占用费征收。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进 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领域科 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拟订并实施专业人才和自然资源队 伍建设相关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科学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 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产业发展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三)开展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督促检查各乡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 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十五)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审查以及本部门政策法规的宣传。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 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 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责调整
1. 将原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的林业、园林绿化职责以及国家森林公园管理、自然保护区、草原监督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2. 将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关林业的行政职责职能划转到县林业局。
3. 将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及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八)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 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 用,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 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 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 约利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简政放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及深化改革工作。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 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 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 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职责分工
1. 与县应急局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黄平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 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 与县农业农村局在农田整治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增减挂钩”复垦、工矿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矿山环境恢复利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等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负责所有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指标复核认定。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及考核工作。
3. 与州生态环境局黄平分局在防止地下水污染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造成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
(2)州生态环境局黄平分局负责监督管理防止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