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黄平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01-03 16:15 字体:[]

关于划定黄平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

为加强黄平县域城镇燃气安全正常运行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燃气事故发生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县实际,划定县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城镇燃气设施

指城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不包括城市门站上游的天然气长输管道及燃气用户内部燃气设施。

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各乡镇燃气经营点瓶库房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二)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4.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1米内。

5.其他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等有关规范执行。

(三)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1.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3.次高压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4.无围墙且露天设计(在室外)的调压装置外壁各5米内。

(四)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三、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擅自进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作业;

)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确需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作业前,工程建设等相关单位必须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工程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工程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

五、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

六、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监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黄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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