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
序号 |
权力 类别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 |
1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 |
行政许可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第一项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 |
行政许可 |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 |
行政许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0 |
行政许可 |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审批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 |
行政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八届第55号)第45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具体规定内容以单位填报为准)。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条《贵州省体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3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具体规定内容以单位填报为准)。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4 |
行政许可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批准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5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6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 |
行政许可 |
对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进行实地勘察看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8 |
行政许可 |
对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进行实地勘察看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9 |
行政许可 |
对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进行实地勘察看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0 |
行政许可 |
对州级文化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1 |
行政许可 |
旅行社设立许可(内资) |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2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3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7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行政审批服务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5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6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7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8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9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0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1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2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3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4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6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7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9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0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3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4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6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7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8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9 |
行政处罚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0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1 |
行政处罚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3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5 |
行政处罚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6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7 |
行政处罚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8 |
行政处罚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0 |
行政处罚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2 |
行政处罚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3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4 |
行政处罚 |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6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0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1 |
行政处罚 |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3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4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5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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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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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七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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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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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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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 |
《贵州省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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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处罚 |
《贵州省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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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4 |
行政处罚 |
对复制单位未按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1.《出版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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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1.《复制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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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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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7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复制、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1.《出版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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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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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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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0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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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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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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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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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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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02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行政处罚 |
1.《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03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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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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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者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内部资料编印单位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2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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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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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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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6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以及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挪动、损坏或者涂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挪动、损坏或者涂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发行、放映、送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32 |
行政处罚 |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或者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33 |
行政处罚 |
对电影院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4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4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56 |
行政处罚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6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63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1.《导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64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1.《导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65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
1.《导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导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67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0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1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4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5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6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 |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5 |
行政处罚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6 |
行政处罚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贵州省旅游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未按照规定租用车辆、船舶的,由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等活动的行政强制 |
《出版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91 |
行政确认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92 |
行政确认 |
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九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93 |
行政确认 |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94 |
其他权力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95 |
其他权力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0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0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96 |
其他权力 |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初审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97 |
其他权力 |
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98 |
其他权力 |
以州的名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备案 |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修订)第九条 以本省名义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省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以本地、州、市名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地、州、市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以本县名义和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99 |
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200 |
行政检查 |
对辖区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201 |
行政检查 |
对行政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四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202 |
行政检查 |
对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203 |
行政检查 |
对行政区域内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204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205 |
行政检查 |
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206 |
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207 |
行政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208 |
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广告的监督管理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209 |
行政检查 |
旅游市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210 |
行政检查 |
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行政检查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211 |
行政检查 |
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212 |
行政检查 |
对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213 |
行政奖励 |
对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或建立奖励制度或制定奖励办法。 |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14 |
行政奖励 |
公众举报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对举报人的奖励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或建立奖励制度或制定奖励办法。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15 |
行政奖励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或建立奖励制度或制定奖励办法。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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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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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对文物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或建立奖励制度或制定奖励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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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贵州省体育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八条 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或建立奖励制度或制定奖励办法。 |
《贵州省体育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八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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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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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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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抽样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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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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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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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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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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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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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批经 营高危险性体 育项目的行政 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 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 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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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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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取得许可证 后不再符合条 件仍经营的行 政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 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 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 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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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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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公 共体育设施的 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 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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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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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租公 共体育场地设 施的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体育主 管部门 县级 7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的。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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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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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 育项目经营者 违规经营的行 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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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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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 育项目经营者 不配合监督检 查的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黄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2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举 办体育赛事活 动的行政处罚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 30000 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 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 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 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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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