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优抚安置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移交符合在黄平县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黄平县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和相关人员的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政策,承担不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对拟推荐全国、全省、全州重点保护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进行初审。总结、表彭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负责监督检查全县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城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责调整。将县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等划入。
(十三)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局应加强对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地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日常工作。
(十五)承担退役军人领域扶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