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组织领导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在县委、县政府和州统计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开展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盈利性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三)收集、汇总、整理、核定和提供全县性的统计调查数据,并组织对全县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社会舆情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项目;指导部门的统计基础工作、基层统计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六)组织全县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协调全县经济社会统计咨询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县统计队伍业务培训、资格申报等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县级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统计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维护和管理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职责调整情况。将县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办公室、县乡镇统计管理办公室、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等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