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422387 成文日期: 2020-09-28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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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平县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使用范围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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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使用范围规定
(试行)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98 号)文件要求,对已经跨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但暂时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可申请办理居住证;对已经县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但暂时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可申请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纳入当地居民管理,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为保障搬迁群众基本权益,在保持搬迁农户原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的前提下,便于搬迁群众办理相关事务、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各相关单位开展扶贫工作,本着自愿原则,现就黄平县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使用范围规定(试行)如下:

    一、使用对象范围:黄平县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仅适用于黄平县未迁移户籍但确实已搬迁入住到黄平县新州镇槐花安置点、旧州冷水河安置点、谷陇大寨安置点、重安堡上安置点和平溪大寨安置点的搬迁群众在黄平县境内办理享受权益范围事务使用。

    二、享受权益范围:申请办理黄平县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按黔党发〔20198 号文件规定,符合法律政策及相关法定条件的,都可按安置地标准申请纳入城市低保、享受当地民政权益、子女就近入学、就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安置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其它在原户籍地享受的惠农政策和权益保持不变。
    三、应尽责任:搬迁群众办理的黄平县易地扶贫搬迁市民仅供本人或家庭成员用于办理本规定中享受权益范围内事务,办理其他事务可按相关规定执行。黄平县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需本人或家庭成员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转借
他人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本人承担,如有遗失可到县生态移民局申请补办。本规定试行两年,由黄平县生态移民局、黄平县民政局、黄平县医疗保障局、黄平县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