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422387 | 成文日期: | 2020-09-28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9〕8 号)文件要求,对已经跨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但暂时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可申请办理居住证;对已经县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但暂时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可申请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纳入当地居民管理,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为保障搬迁群众基本权益,在保持搬迁农户原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的前提下,便于搬迁群众办理相关事务、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各相关单位开展扶贫工作,本着自愿原则,现就“黄平县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使用范围规定(试行)如下:
一、使用对象范围:“黄平县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仅适用于黄平县未迁移户籍但确实已搬迁入住到黄平县新州镇槐花安置点、旧州冷水河安置点、谷陇大寨安置点、重安堡上安置点和平溪大寨安置点的搬迁群众在黄平县境内办理“享受权益范围”内事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