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一名人民调解员获司法部表彰为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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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决定》,我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员唐松垣同志获司法部表彰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这是唐松垣同志在2018年获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员”后,又一次获得全国性表彰。

不计报酬,发挥余热

唐松垣同志生于1948年,1965年参加工作,从1981年11月任检察员起,先后从事法制宣传、律师服务、林政管理等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工作。1998年退休后,受聘到黄平县中心法律事务所继续从事法律事务,与法律相伴近40年。2013年,作为一名退休干部、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他,放弃法律服务丰厚回报,毅然选择了不收费、尽义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受聘于黄平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成为调解中心的常驻首席调解员、医疗纠纷调解员,一心一意无偿为群众服务,处置调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2013年以来,接待咨询800余人次,经其主持调解且达成协议的纠纷200余件,为维护基层社会政治稳定作出积极贡献,发挥了老同志的余热。

加强学习,提升素质

唐老长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自身已有着渊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实践经验,但其始终坚持“活动到老,学到老”的理念,认为学习无止境,特别是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更要加强学习,不但要加强日益更新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还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和政策,熟习民风民俗。一位70岁的老人,现仍精神抖擞,在他的办公室、卧室床头都摆放着各种法律书籍、党史政策资料,学习已是他的习惯。

调解纠纷,积累经验

成功调解纠纷,尽可能让当事人主张愿望实现,是唐松垣的一大快事,在多年的矛盾纠纷调解中,他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适时应邀为全县人民调解员讲解人民调解工作,广泛推广和传播其经验做法。

一是充分运用人民调解手段,将多种纠纷有机归结,一次调解结案。2018年春节前,贵阳市南明区贵州恋苗家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毕节市大方县的芦笙妹食品有限公司发生合伙纠纷,恋苗家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龙XX(黄平县人)在他人的指引下,到黄平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寻求帮助。唐老接待了他,龙XX称:芦笙妹食品公司擅自扣押其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等,毕节市大方县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接访后,唐老电话联系询问了芦笙妹食品公司董事长邓XX,邓XX称:龙XX系芦笙妹食品公司股东之一,但其拒绝在一笔300万元生意项目上签字,导致300万未能提现使用,影响了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在唐老联系沟通下,芦笙妹食品公司董事长邓XX同意前来黄平协调解决。经查,龙XX于2015年注册“芦笙妹”商标在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和《作品登记证书》,之后,龙XX与郑XX公司合伙经营,现郑XX要求龙xx转让或减少股份,并返回合伙车辆等。双方纠纷归结有商标使用、股权转让、合伙企业、回原物等四个方面内容,唐老分别向当事人阐明了每项纠纷内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最终促成当天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了司法确认。郑XX当天还将轿车及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表、条码证、公司印章等。

二是取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是成功调解民事纠纷的重要环节。如:潘XX母子三人诉李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因被告质疑“不能排除是死者开车”,为此公安、检察机关数次移案、退案。死者骆XX是家中主要经济来源的支柱,他的去世留下无固定收入的潘XX和另一个读高中的子女,经济的困难不言而喻,当前小孩入学报名费尚欠1000元。在诉前调解中,唐老在得知李X与死者骆X是好友的情况后,主动与李X联系调解处理赔偿问题,询问小孩学费问题等,李X 直言说“您唐老你是外人,都如此关心们,我相信你,我的经济也困难,但我有能力去克服,我定将李XX的子女当自己的子女,不能因经济困难而让子女失学”,之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经回访潘XX告知首期赔偿款已到账。类似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仍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情况常有,不一一列举。

三是在调解过程中保住法律底线,宣讲法律法规及应遵循的公序良俗。王XX(女,20岁,凯里某大学大二学生)在黄平县人民医院治疗过程中,死在病床上,引发医疗纠纷。医方及县卫计局主动作患方工作无果,到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首次调解患方死者的叔伯姑舅等亲人10余人参加,言辞激烈、情绪激动。死者家属坚持:不查明死因,绝不能和将死者抬离病床。唐老多次释明医患关系本是一种相互信仍关系,明确告知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公共场所,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的。另外,死者是在校大学生,也是一个未婚女青年,请各方尊重她的隐私权,尸体也受法律保护,如她有在天之灵,也不允许他人任意摆弄她的尸体闹事。最后患方同意将死者移至太平间,但仍提出查明死因及尸检。最后经多方工作,医院支付死者家属5万元,患方也遵循公序良谷将死者安埋。

四是注意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回避调解责任,如实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在调解村民解XX与县妇幼保健院的医疗纠纷中,解XX主张赔偿的理由是其身体损害由医方的女扎术错误造成。对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节育、绝育措施造成的健康损害,是政府行为呢还是单纯医疗行为?目前找不到标准答案,怎么进行调解?他没有推卸,也找不出推卸的理由,他认为是政府行为:从明确计生节育对象到将该对象送到医疗机构作手术,均是政府计生部门掌控,对象及医方大多数处于被动地位。解XX就医治疗,转上级医院和外省、北京的相关医院治疗及鉴定,县计生局均全程承担费用,也印证了这一点。且县计生局也对解XX的上访事项作了书面答复。解XX不服该答复而申请调解,县计生局及医方也同意调解。首次调解中,本着对患者理解和宽容的原则,综合对患方提供的材料,他参照相关规定,如果解XX放弃继续治疗的有利时机,其残疾程度在8—10级之间,以医方负全责论,赔偿额在10万元左右。唐老将在认为当场告知双方,县计生局及医方表示可以接受,但要等待向县政府汇报后才能决定,解XX表示回去考虑后再答复。第二次调解,解XX请来了本村一位70多岁的作代理人参加调解。在调解中,彭XX说“你们调解算哪样?我们在法庭上见。”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唐松垣释明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让当事人懂得如何诉讼等,避免了当事人缠访闹访。

唐老是一个与法律结缘数十年的退休干部。在退休干部队伍中,有的选择养鸟种花、河边垂钓等休闲方式过晚年,他却选择担任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他知道调解工作的艰辛,经济上也无额外收入,还会遭致不少误解甚至人格侮辱。这些,他是明知的,但他的身体、精力和能力决定了他应该可以干好人民调解员工作,这就是他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