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部署,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原则,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现对部分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黄平县新明眼镜三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业标识混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所经营门店门头广告、电子显示屏、灯箱、店内背景墙、销售票据、手提袋、眼镜盒等均有“光明眼镜”的字样及标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的眼镜店侵犯“光明眼镜”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捌拾元整(¥1380.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零肆拾元整(¥2040.00元)。
案例二:余丽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器用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25个电取暖炉(鸟笼)无生产厂名、生产厂址、无执行标准,无接地线,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的要求,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器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取暖炉(鸟笼)25个; 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案例三:潘忠林销售不合格电器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7日,我局委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经营的样品型号为鹤城区迎洪电器厂生产的NSB-90型电热取暖器进行抽检。2021年2月9日,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W-03-2021-0004)。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如下: 一、没收并销毁上述型号留样电热取暖器1个; 二、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人民币20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4.00元; 上述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2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