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杨某某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公示材料

发布时间: 2024-09-03 10:32 字体:[]

    当事人:杨某某

案号:黄农(渔政)罚〔2024〕5号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7月2日,本机关接黄平县公安局《关于杨某某非法捕捞的案件线索移交情况》:杨某某于2024年6月13日13时许在黄平县旧州镇川心村河边使用“手撒网”非法捕鱼,被旧州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1张撒网,1个鱼篓,河鱼51条(其中白条鱼19条、烧火斑14条、蛇花鱼12条、爬岩江3条、鲫鱼3条)。2024年7月2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

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及《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初次违反本条,属于违法程度轻微,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停止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渔获物51条重1.05千克(其中白条鱼19条、烧火斑14条、蛇花鱼12条、爬岩江3条、鲫鱼3条);

二、没收渔具(撒网1张、鱼篓1个);

三、罚款伍佰元(¥500.00元)整。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