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312375 成文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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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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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总则

第一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限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行政执法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书面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 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我局相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一次性告如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我局相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接到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井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我局相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依职权动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进行书面记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朴填审批表。

第三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询间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 并签署日期;()现场检查(堪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采取上述第一、三、四项调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在证播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第四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二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四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签署日期。

第十五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五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六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送达人或符合法定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并载明送达日期。

第十七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十八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执法记录的管理

第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内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闻、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例》的有关定办理。

第二十四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附则

第二十五本办法自2018118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