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470402 | 成文日期: | 2021-08-26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黔东南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一条 按照《全省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工作总体方案》要求,建立黔东南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络员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络员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制度由州民政局牵头建立,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各单位联络员原则上为1名,涉及多个科室业务的,由所涉科室协商确定1名联络员。
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将变更人员名单及时函告州未保办。
州民政局社会事务与儿童福利科承办州联络员制度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联络员制度主要任务是在州委平安黔东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指导下,围绕省未保委、州委州政府、州未保委决策部署,沟通掌握各相关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存在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全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单、时间表、路线图和相关保障措施报州未保委。
第四条 联络员制度实行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专题会议制度。
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由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未保办)主任或者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各委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专项工作组相关同志到会指导。根据会议内容拟出专门报告或简报报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专项工作组,印发委员会各委员单位,视情况上报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下发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联络员专题会议。根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者推进未保工作的需要,就某项或者某几项工作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措施。会议不定期召开,议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拟订,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未保办)主任批准。会议由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委员单位委员和联络员参加,专项工作组相关同志到会指导。根据会议内容拟出专报视情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专项工作组,印发委员会各委员单位。
第五条 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者推进未保工作的需要,联络员会议或者联络员专题会议可研究开展联合调研、专题研究、督查督办等工作。
联合调研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围绕某一领域、某项主题,由委员会相关委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调研结果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委员会有关领导和专项工作组。
专题研究工作。针对未保工作中全局性、深层次、专业性问题,采取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购买专业团队服务等方式开展深入专题调研,视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委员会有关领导和专项工作组。
督查督办工作。对各县(市)和各委员单位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委员会决策部署进行督查督办。对未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督查督办情况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专项工作组,印发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相关县(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六条 本规则由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未保办商相关成员单位后报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