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453495 | 成文日期: | 2021-02-20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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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0〕3号)和“黔东南州民政局黔东南州财政局黔东南州扶贫办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州民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保障标准
1.城市低保:由2019年年度的590元/月·人标准调整为625元/月·人,增幅为5.93%。
2.农村低保:由2019年年度的4080元/年·人标准调整为4308元/年·人,增幅为5.59%。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二)保障范围
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家庭人均收入低手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两无”贫困人口、存在因灾因病返贫隐患的已脱贫贫困人口、未脱贫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将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救助政策,精准认定低保对象
一是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
二是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城乡低保原则上按户施保,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8〕28号)文件关于“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省残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7部门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残联发〔2016〕54号)规定“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按规定按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对象纳入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
三是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8〕28号)文件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
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二)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网格员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乡镇组织村级开展民主评议,乡镇民政、扶贫共同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新识别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分别录入各自信息登记系统。
二是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有机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在县、乡(镇)两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扶贫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比对的基础上,以乡镇和村为单位,对所有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无法依靠产业帮扶或自身努力实现脱贫的人口、近一年来退出农村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进行全面排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整户无(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各乡镇要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
三是健全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扶领办通〔2019〕24号),全面建立对象衔接、政策衔接、管理衔接等综合保障衔接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帮扶、社工助力等倾斜保障措施,着力构建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或自身努力实现脱贫的人口提供兜底保障,筑牢农村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两不愁”底线。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三)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1.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一是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进行全面核查、户户见面,必须先核查后评议,续保户、新增户、退出户都必须有入户调查表,入户核查必须有国家正式干部参加,入户核查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参加入户核查的驻村干部和村干要在入户核查表签字,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检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二是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体现民主民意,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围绕收入核查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评议会上,先后由入户核查人员在会上逐户介绍入户核查情况和结果,并明确对该表态是否纳入低保对象;其次,再由参加评议人员举手表决,不同意核查结果和不建议纳入保障范围的要现场提出理由。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尤其村级公示不仅在村委会公示栏内公示,而且在小组和自然寨公示,“三榜公示”的公示期要达到7天以上.同时,公布县、乡(镇)两级的监督举报电话。三是突出抓好县、乡(镇)抽查和复核做到抽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乡镇审核前要抽查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居)至少抽查一个小组进行全面排查。新申请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县级审批前,应当对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入户抽查不低于二分之一的乡镇,每个乡镇抽查不低于2个村(居),每个村(居)至少抽查一个小组进行全面排查。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重点复核,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进行全面复核,退出户也必须经过县级审批,并委托乡镇书面告知退出对象退出理由。
2.应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进一步运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开展数据核对。提高低保信息系统数据信息质量,将审核审批后的对象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录入现行低保信息系统,务必确保于5月20日前全面完成对象信息录入工作,务必确保现行低保信息系统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信息与实际救助保障对象信息一致。
3.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的低保提标核查工作的衔接。易地扶贫搬迁低保对象由安置点所在乡镇牵头,负责做好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工作等“三环节十步骤”相关工作,迁出乡镇积极配合搞好核查。
(四)做好分类施保,精准增发补助金
在入户核查工作中,要据实、准确填写救助对象家庭基本信息,要精准标注重残人员、其他残疾等级、重病患者、老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计生“两户”及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的类型.对特殊困难对象在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前提下按城乡低保标准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具体为,农村低保: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增发30%,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计生“两户”、失独家庭、三四级残疾增发60%,双重或多重困难叠加的增发30%。城市低保:重残人员增发30%,重病患者增发20%,70岁以上老人、三四级残疾增发20%,在校学生、单亲家庭、失独家庭增发10%。特殊情况单独施保的,全额享受基础保障金,并对照上述特殊困难对象类别增发补助金.同时,入户核查表要标明对象户的拟保障类别(长期户、重点户、一般户)。
(五)同步做好相关工作,夯实救助工作基础
在年度核查工作中,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2020年不再对特困供养人员实施粮食救助。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暂时不能入住的,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协议签订、落实责任人全覆盖。全面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急难对象得到及时救助,杜绝急难对象发生非正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