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674910 成文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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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集中治丧政策(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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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县城城区集中治丧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行集中治丧,加强丧葬管理,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争创省级文明县城,引导市民树立科学、文明、节俭治丧的新风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黄平县县城城区集中治丧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县民政局是我县集中治丧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县殡葬管理所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县公安、财政、发改、人社、监察、司法、市政、交通、国土、林业、卫计、环保、民宗、市场监管、新州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依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集中治丧管理有关工作。

县城关镇政府及界定区域内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死者所在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集中治丧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三条集中治丧管理应坚持分步骤分区域实行集中治丧,革除治丧停尸占道陋习。凡在本《暂行管理规定》确定范围内居住的人口死亡后必须到县殡仪馆办理丧事。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要支持集中治丧工作,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带头破除陋俗,积极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殡葬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集中治丧改革,科学规划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墓地,规范公民丧葬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暂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殡葬主管业务部门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二章集中治丧活动管理

第七条 县城城区集中治丧管理的界定区域(以下简称县城区域)为:东门村:从大井边经张素平、彭施明、杨英三户,沿小路到杨敏、龚学明、周建柱户;再沿小路经张绍文、蔡景荣户到三里湾砖厂和变电站。五里桥村:从黄平变电站沿体育场公路经新州镇计生站到省道306与黄飘公路交汇处,左转经五里桥村民委员会(小河组)到新车站;新车站经鼎吉酒店到重庆火锅城(三桥)。北门村:从新州镇派出所经然情餐馆延伸到马家岩大酒店往旧州方向沿公路到打石碑处折返小路到头道河狗肉馆,老特殊学校沿小路经粉笔厂、酱油厂到烟厂。西门村:从苗里河烟厂段沿河延伸到黄平大桥,再经殡仪馆公路返回西门移民安置片区。南门村:从西门移民安置区经高速公路南站便道沿公路返回到南门村委会、加油站;再从加油站经农机厂到一小接东门大井边。

第八条加强移风易俗、厚养薄葬、丧事从简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集中治丧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县殡仪馆服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讲究职业道德,持证上岗,规范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十一条县城区域内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在12小时内向县殡葬管理所报告,24小时内通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到殡仪馆进行治丧活动。

县殡仪馆接到通知后,应该安排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专用殡葬服务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将遗体私自护送外运。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的,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到县殡葬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方能外运。

丧主在殡仪馆的治丧活动:1.治丧时间一般为三天,最多不超过五天。2.治丧的服务项目自愿选择。3.治丧期间在殡仪馆应注重文明、健康、崇尚科学殡葬的新风尚。

在殡仪馆治丧活动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第十二条县城区域治丧活动必须在县殡仪馆进行,严禁在本《暂行管理规定》规定区域范围内搭设灵堂、灵棚办理丧事,遗体接送过程中严禁沿街燃放烟花爆竹。在殡仪馆内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到指定地点燃放。            

第十三条 在治丧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妨碍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污染及破坏环境活动。

第十四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等由殡仪馆承办。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

第十五条接运非正常死亡遗体、无名尸体,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患传染病死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严禁违反规定在县城城区范围内组织游街送葬或沿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和抛撒迷信用品、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等有损环境卫生、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违反规定用公务车辆参与送葬活动。

第十八条严禁违反规定经营丧葬用品。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应当向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市场监督营业执照登记的地点营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擅自在城区内搭设灵堂、灵棚、沿街焚烧和抛撒钱纸进行丧葬活动,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县市政管理部门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强制拆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第二十条对非法销售丧葬用品的,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贵州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集中治丧工作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款和拘留;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非正常死亡人员,在治丧活动中,丧属及亲友不得借故停尸闹事,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生产生活秩序,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款和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集中治丧殡仪馆违反法律法规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除退还财物外,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及党员干部不执行殡葬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县殡葬管理所出具意见和建议,提交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黄平县《作风效能问责暂行管理规定(试行)》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对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死亡的干部职工,必须到县殡葬管理所出具死亡集中治丧证明,人社局、合医局方能办理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等。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涉外人员在本县区域的丧事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管理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821日中共黄平县委办公室、黄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黄平县县城城区集中治丧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