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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民政局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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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完善全县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国家公务员及参公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承办县内乡际间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

(五)组织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相关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县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及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