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443402 成文日期: 2021-02-18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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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五答”征占用林地相关政策提升林地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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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服务于黔东南州重点项目以及日常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州林业局“五问五答”整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政策,提升征占用林地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1.为什么要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相关手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明确:“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哪些行为需要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答: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黔林资通〔2016〕192号)第六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3.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相关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黔林资通〔2016〕192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 

第二十二条  长期或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记《使用林地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五)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批准文件根据项目的类型不同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一)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和能证明该项目拟使用土地的位置和范围的有效材料。(三)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确认文件和能证明该项目拟使用土地的位置和范围的有效材料。(四)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六)批次用地项目,需提供下列材料:1.省人民政府批次用地批复文件; 2.批次用地单位向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用地申请文件;3.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用地单位使用批次用地地块的批复文件; 4.县级人民政府关于批次用地的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并附规划图。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和建设内容确定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及其主要附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中同时涉及城镇建设批次用地、工业储备用地、收购储备项目批次用地的,可以合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七)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的平场工程,需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开发区或园区的总体规划或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确定的,需提交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该项目出具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八)采石、采砂、取土等小型建设项目,需提供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市(州)、县行政区域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的证明材料。 (九)勘查、开采矿藏项目,需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十)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修建的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公园、体育场等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需提供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十二)县乡道路改造项目,需提供市(州)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省公路局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和省公路局的施工图设计批复;建制村通村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需提供市(州)交通运输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批复。(十三)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需提供省水利厅、财政厅出具的批复文件、市(州)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告及审查意见或县(市)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十四)生态移民搬迁工程和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需提供县级发改或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出具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十五)对没有纳入省级规划的距离较短的断头路改扩建项目,需提供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相关技术单位的施工设计。(十六)因实施基础设施、民生和公益性三类项目导致的迁改项目,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按以下规定提交:(一)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二)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按以下规定提交:(一)提交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必须符合《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见附件3)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或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内林地的,应严格按照《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三)建设项目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工程设施项目,可以不作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项目业主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一律不作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只需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五)项目变更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分别新增、减少使用林地情况进行调查,按上述规定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六)项目主体工程已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如因抢险救灾等原因导致另外增加使用林地的,不论面积大小,可不作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只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七)临时占用林地或占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或安置补助费进行测算。(八)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按审核审批权限组织技术评估和评审,确保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规范,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足额征收。(九)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的,其应对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有关机构应对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况还需提交其他材料:(一)因建设项目需要调整林地保护等级的,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占一补一要求作出的公益林地补充方案。(二)临时占用林地的,需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同时按本规定提供有关报件材料。  (三)建设项目占用或临时占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需提供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申请报告、国有林场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意见、国有林场林地补充方案及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四)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需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五)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含初步设计或者施工作业设计)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需提供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文件。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需依据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材料提交要求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在附图上标注。对未纳入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作业设计)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服务的附属工程,如施工便道、采石场、采砂场、弃土场、搅拌场、施工人员营房等,确需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可根据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只需提供项目工程管理指挥部或工程监理部门审查同意下达的通知、工程联系单及其图表材料。(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处理。确需使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时应附以下材料:1.案件查处报告; 2.属于行政案件的,应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属于刑事案件的,应附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七)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林地的,需提交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书面意见和补偿协议。

第二十七条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除需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二)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第二十八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机场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输电设施和试验段工程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以及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中需先行开工建设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在提供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项目的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确认文件、用地范围地形图作为项目批准文件的同时,还需提供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和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由省林业厅以文件的形式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4.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审核审批程序是怎样?

答: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黔林资通〔2016〕192号)第十二条、十三条明确: 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根据长期占用林地的类型和面积不同,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核;使用林地面积高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根据临时占用林地面积的不同由不同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不论面积大小,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明确:属省林业厅审核审批和林业厅委托市(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使用林地申请,在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市(州)、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有哪些处罚?

答:(1)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刑事处罚: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对“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司法解释如下: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