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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单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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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 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 测和评估。

(二)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 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乡村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 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 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 拟订石漠化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 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植物名录,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 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 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 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 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 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 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集体林权制 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 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 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 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 监督。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 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 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 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 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 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 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 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 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 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 请县应急指挥部,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州级、县级资金 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和省州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 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 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工作,指导 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 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和协调工作, 指导乡(镇)开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十五)负责发展县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工作,指导乡(镇) 开展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工作。

(十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 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 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 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 其他事项。

(十八)职责调整

1. 将原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的林业、园林绿化职责以及国家森林公园管理、自然保护区、草原监督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2. 将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 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3. 将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关林业的行政职责职能 划转到县林业局。

(十九)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组织实施 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 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 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