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4015351 | 成文日期: | 2021-12-03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
发布机构: | 黄平县教育和科技局 | 文件有效性: |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教师法制定于1993年,时隔近30年,中国教育在这一阶段迅猛发展,教师队伍规模、质量、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专任教师总数由1097.89万人提高到1792.97万人。
对标新时代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求,新一版教师法为广大教师和全社会期待已久,修订后会有哪些新变化?一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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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四有”要求纳入教师职责使命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师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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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教师权利义务
教育惩戒权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容易与体罚、变相体罚等混淆,加上家长的高度敏感和过激行为,导致现实中不少老师不敢、不愿对一些需要矫治的学生行为进行惩戒。此次修订将“教育惩戒”纳入教师基本权利当中。
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的权利。
同时,此次修订强化了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救助义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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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定位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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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教师准入门槛
此次修订对教师资格和准入作出进一步规范,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同时提出了“从业禁止”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出,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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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三)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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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师德师风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
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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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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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教师待遇和保障
提高待遇保障,是提高教师获得感,让好老师“留得住”“教得好”的重要举措。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津贴补贴、地区补贴、住房优惠、医疗待遇、退休待遇、民办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来源:首都教育
— 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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