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户口登记采取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新生儿落户应当以家庭户落户为主,以其余情况落户为辅。(一)家庭户人员。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亲或随母亲自愿落户的原则。(二)单位集体户人员1.父母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2.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登记在集体户的新生儿,父或母户口迁出时应当随迁。若单位不同意新生儿在集体户落户的,可随贵州省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现役军人: 1.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2.父母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是我省集体户口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若单位不同意新生儿在集体户落户的,可随贵州省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户口。3.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的随军家属集体户落户,或随贵州省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
国(境)外人员、无国籍人员在国内生育子女落户: 父母一方是贵州户籍人员,另一方是国(境)外人员、无国籍人员,所生子女符合落户规定的,可随我省户籍人员登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