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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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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意见和措施,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 形势,制定对策,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向全县公安机关的所属部门传达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全县刑事犯罪案件侦破工作;指挥处置治安案件 和突发事件。

(四)负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 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害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负责依法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地居留、 旅行等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消防工作,协助政府落实《消防法》规定的 各项措施。

(七)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权限内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 点工程的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负责对全县社会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网络监控工作的实施。

(十)负责依法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的管理工 作。

(十一)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负责涉及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听证、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工作以及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的办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到我县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 宾、省州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和大型社会政治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负责侦办全县毒品案件;开展禁贩、禁吸、禁种、 禁制毒品工作;开展全县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研究制定加强全县公安科技、信息技术、刑事技术 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五)研究制定全县公安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方 案和措施;负责全县公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的落实工作。 (十六)按规定的权限,对县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 保卫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宣传、优抚、 表彰等方案和具体措施;按规定的权限管理机构编制、警衔和干部人事等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公安机关队伍监督和规章制度的具体组织 落实,组织督察工作,查处违纪案件,负责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九)防范、处理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指导铁路、民航、林业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反恐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和反恐力量建

设,对全县重点目标、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反恐防范工作和危险物品的管控工作。

(二十二)负责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侦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森林公安管辖的案件除外)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二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