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黄平县委黄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黄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展改革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非金融类信息数据库的有关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牵头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责任。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并组织项目申报。
(六)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组织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县级相关规划。
(七)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重要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粮食、食糖、药品、食盐等县级重要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照上级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八)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按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发展、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措施并协调实施;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负责协调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清洁生产、节能监察执法有关工作。
(十)组织编制县级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县级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组织实施价格和收费政策;管理国家、省、州、县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政府定调价的成本监审工作;监测、预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工作,开展价格认证工作。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与上级发展和改革、能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责调整。
1.将县发展改革局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2.将县发展改革局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3.将县发展改革局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划入州生态环境局黄平分局。
4.将县发展改革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划入县审计局。
5.将县发展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6.将县发展改革局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入县医保局。
7.将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粮食管理职责划入县发展改革局。
8.将县发展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