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黄平县委黄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黄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平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税规划,组织实施财税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贯彻执行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县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承担组织执行的具体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库库款支配权;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四)指导协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按照管理权限制定需由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规定并监督实施。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六)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编制和撰写国有资产报告。
(七)办理和监督全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省政府、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全县建设投资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落实政府性债务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按规定对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对我县的贷(赠)款进行管理。
(十)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审查以及政策法规宣传。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县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
(十二)制订全县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开展财政、会计业务知识培训。开展财政业务重大问题的调研。
(十三)负责全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建设,为财政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责调整。
1.县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划入县审计局。
2.将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财政局。不再保留作为事业机构设置的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3.将县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4.将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与县税务局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县税务局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财政局及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