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安镇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5-12 16:39 字体:[]

重安镇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

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镇属各部门:

根据省、州、县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要求,落实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结合我镇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


作会议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的社会救助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扩围增效,扎实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全面构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工作安排

(一)全面实施低保扩围增效,增强低保兜底保障功能

1.加强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进出有序。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坚决杜绝未经入户核查,以“民主评议”的方式直接确定保障对象的错误做法。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做到对象精准、待遇公正。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低保范围。坚持应保尽保,不得随意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坚持按户施保,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坚决防止“户内漏保”。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困难移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2.优化“单人保”政策,适度降低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条件。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按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有关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原则上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平均补助水平确定保障待遇。

3.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提高兜底保障的稳定性。鼓励具备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低保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及时办理完成低保金停发等相关手续,并在3个月内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对适用渐退政策的保障对象,乡镇要建立对象管理台账,按照退出时限做好动态管理,防止超期“错保”。

4.规范实施低保分类施保,加大特殊困难群体保障力度。认真落实《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有关规定,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根据困难程度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给予生活保障,特殊困难补助金发放实行就高不累加。继续落实《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相关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

(二)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户户见面、户户核查

1.拓宽入户核查范围,确保低保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要对所有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家庭、新申请家庭、近一年来退出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确认的家庭等在册低保对象和潜在救助对象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入户核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依规核算低保家庭收入,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坚持“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对低保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开展逐项核算,确保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结果与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对各类收入的核算,被核查人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核算。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未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支付能力推算。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社会救助家庭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依规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生产性补贴、高龄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慰问金、捐助资金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失独家庭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在册低保对象继续符合条件的,核查并据实更新家庭相关信息,批量开展低保年度审核确认;对涉及低保保障待遇调整的,批量开展保障待遇调整;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依规退出低保范围,按规定书面告知该家庭并做好政策解释;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救助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3.严格审核确认程序,加强低保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确保一个步骤不少、一个环节不漏,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张榜公示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又要保护个人隐私,严防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县乡抽查做到抽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和基础工作薄弱、群众信访多、拟保障对象变化较大的重点区域,近亲属享受低保、拟新增户、拟退出户等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乡镇对二分之一以上的村进行抽查,每个村抽查不低于10户,重点抽查新申请对象和拟退出对象。

4.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智慧救助。依托贵州省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定期开展全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类数据交叉比对分析,主动筛查发现潜在救助对象,以大数据手段提升兜底保障的全面性、及时性。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低保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低保信息系统,通过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入户核查,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保证数据采集质量,强化入户核查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档案,除手机APP入户核查表册之外的材料应收尽收。对所有新申请和在册低保对象动态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明确专人值守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高效处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预警信息,做好低保网上申请受理处置工作。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机制,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1.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两同步”识别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依托乡村两级工作力量,做到两类对象识别“两同步”:即同步开展入户核查、同步开展乡镇审核,从源头上加强两类对象识别有效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防止“一兜了之”;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符合救助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2.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摸底排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有效衔接。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审核确认,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录入系统工作。“十四五”期间,当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民政部门应会同乡村振兴部门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3.加强社会救助部门数据共享,做好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镇社会事务办按月将新增纳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名单提供给乡村振兴工作站,作为防止返贫监测的重要线索。乡村振兴部门动态将有返贫风险、符合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乡村振兴工作站按月将新增纳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提供给社会事务办,作为落实低保保障的重要线索,社会事务办和各村居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社会事务办要建立台账,标注原因;对不符合防止返贫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乡村振兴工作站要建立台账,标注原因。同时,社会事务办每月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完整名单提供给教育、人社中心、村建中心、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动态实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提供对象依据。

(四)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进一步织密扎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

全面构建镇、村(社区)“两级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强化主动发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村(社区)发现急难情形和潜在救助对象“零报告”制度,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加大对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临时救助力度,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健全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当压缩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性困难的,应采取“先行救助”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五)同步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

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在8月底前发放救助粮;同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准确评估。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动员和组织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对不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帮助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步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摸排认定工作;继续做好60年代精简退职定期定量救济工作,适当提高救济标准;依规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村居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落实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村居、部门要按照“六稳”“六保”要求,整合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号)相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全面落实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要求。

(三)强化工作调度。县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调度指导,及时帮助基层解决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从3月1日起,各村居按周向镇社会事务办报送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确保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村居在38启动入户核查工作,原则上于325日底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43日前完成对象审核确认、系统数据录入校准以及数据上报社会事务办。

(四)强化宣传引导。年度核查结束后,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同时做好政策解释、思想疏导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挖掘宣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正面典型,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