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依法授权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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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乡(镇、街道) 村(社区)(土地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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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丙方:【 村(社区)土地使用权人共 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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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可不需要本项):
联系电话:
因【项目名称】建设(开发)需要,××人民政府拟征收乙方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第一条 人民政府拟征收乙方所有的土地位于 乡(镇、街道) 村(社区)。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亩),最终补偿面积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涉及丙方使用权 户,每户补偿面积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条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文件、××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经甲乙丙三方确认,耕地 元/亩,园地 元/亩,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元/亩,建设用地 元/亩,未利用地 元/亩。【具体地类可根据实际用地类型增减】
三、征地补偿费的支付
第三条 按照【××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方案。乙方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前应当充分征求丙方意见。甲方应按照分配使用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用。
四、土地移交
第四条 乙方和丙方须在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土地以及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交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权属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等手续。逾期未移交的,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丙方阻碍甲方依法开展土地征收的,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乙方、丙方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各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乙丙三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知晓此前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并清楚本次土地征收中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征收涉及安置补偿标准调整和其他安置方式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本协议的征收补偿范围不涉及第一条所约定土地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有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或者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范围的,另行签订协议。
第八条 乙方和丙方应保证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土地与第三方无纠纷;若存在与第三方的土地纠纷,由乙方和丙方负责解决,保证甲方顺利征收。
第九条 因乙方、丙方隐瞒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导致协议被撤销的,由乙方、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各项损失,包括由此为第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
第十条 乙方、丙方隐瞒被征收土地上存在共同共有关系,且该共同共有关系不属于行政机关明知或应知的,协议签订后,共同共有人请求撤销协议,由此引发的各项损失由乙方、丙方承担。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三方签订本协议时,提供经与原件核实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资料原件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途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代表人签名盖章,自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地点: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地点:
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