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382628 成文日期: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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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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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地)及距林区(地)周边100米区域内。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烧田坎土坎、焚烧苞谷秆、焚烧稻草;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木炭、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点火取暖、照明、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六)严禁祭祀活动时烧坟山、烧香、烧纸、点蜡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八)严禁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九)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措施

(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党委要加强领导,行政首长要履行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组三级及森林经营主体防火责任,坚持“谁管辖、谁负责”,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对禁火范围进行戒严,主要进山道口要设置检查站(或执勤点),安排人员值守,加强对重点地段、重要时段的巡查巡护。同时,要落实好精神障碍患者和老弱痴病残幼等特殊人群的监护人及管控措施,坚决杜绝森林火灾发生。

(三)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督导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检查森林防火责任、野外火源管控措施、队伍建设、扑火准备等工作落实情况,确保森林防火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林业部门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森林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业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文明祭祀的宣传引导,完善相关措施,规范野外祭扫用火行为,做好公墓区域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事用火宣传工作,指导规范农事用火,做好农村秸秆综合利用。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负责落实A级旅游景区内的森林火灾防控措施,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景区游客火灾救援疏导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提供防火气象信息,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工业信息化商务部门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其他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五)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要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及时补充森林防火物资装备。森林消防应急队伍要全天候备勤,时刻保持应急待命状态,并根据实际落实靠前驻防。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指挥,科学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全力保障扑火队员和附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应急局报警电话:0855-3932300

县林业局报警电话:0855-2432505

县公安局报警电话:0855-2432127

            火警:119

特此通告

黄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