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268711 | 成文日期: | 2022-05-06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2-05-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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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全省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作出统一安排。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省民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推进全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截至目前,全省社会组织达到1.3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7157个,基金会60个,社会服务机构6593个。
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信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行政监管、组织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重要抓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慈善法》规定“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民政部2018年出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这些都为我省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明确要求制定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省民政厅在认真总结全省民政部门在实施信用信息管理基础上,以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依据和基础,有针对性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30条,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范畴和管理原则;二是规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的内容;三是规定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情形;四是确定信用监管的程序要求;五是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三、登记管理机关的信用监管职责?
(一)信息采集与记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
(二)失信管理。依据社会组织失信情形,分别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信息公开。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检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信息等,以及登记评估结果、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四)动态管理。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重新计算列入时限。
(五)信用修复。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移出。
(六)异议处理。社会组织对信用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实确认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七)实施奖惩。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的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建立部门间的联动响应机制,推行联合激励和惩戒。
四、信用监管与行政处罚是什么关系?
信用监管与行政处罚是登记管理机关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以同时并用。活动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属于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并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社会组织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将其纳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社会组织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对失信社会组织设置“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以下情形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是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时限参加年检、报送年报和所报送的年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形。
二是未按规定设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党建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所在。《办法》将党建情况作为衡量社会组织信用的一个标准。
三是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对于轻微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只要社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办法》不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则认定为失信。
四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再符合公开募捐资格条件或者6个月以上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五是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六是住所无法联系的。住所是社会组织活动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公众联系、监督社会组织的重要途径。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是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后,如果对违法违规情形一直不予纠正,说明该组织要么不愿改正,要么没有能力改正,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是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主观恶意明显,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是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包括:限期停止活动、5万元以上罚款等),说明该组织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是三年内多次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单次较轻行政处罚属于应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但若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处罚,属于情节严重,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是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还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同时,在获取资金资助、购买服务、授予荣誉、等级评估等方面受到资格限制或影响。登记管理机关还将与相关部门通过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六、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前是否会有事先告知?
社会组织合法权利应得到充分保护,《办法》规定,对于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告知社会组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社会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因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再重复进行事先告知。
七、社会组织对信用管理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社会组织如何从活动异常名录中移出?
活动异常名录实行“快进快出”原则。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即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若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社会组织须在活动异常名录满6个月后方可移出。
九、社会组织如何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出?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行“严进严出”原则。被列入的社会组织须满2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方可申请移出。因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完成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移出。
因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移出前还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十、如何激励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
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将在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方面享有优先权。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激励。
十一、我省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如何实施?
《办法》是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的第一步,具体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是完善相关制度。根据《办法》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配套的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扩大信用监管覆盖面。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推动部门间联合奖惩,不断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全省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信用中国”“中国社会组织公共平台”等的对接和信息推送、交换功能。完善贵州社会组织网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功能,建设官微互联网平台,实施一站式服务,加强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警示曝光,提升社会组织信用约束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