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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生命、关注健康 —— 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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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2-1165912
  • 信息分类: 医疗卫生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爱生命、关注健康 —— 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

2022年4月25-5月1日是我国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提升职业健康工作质量和水平,建设健康企业,争做健康达人,助力健康贵州建设。

一、“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宪法对我国 职业卫生工作的总体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纲领,2002年起实施,于2018年完成第四次修正。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

⑴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

⑵职业性皮肤病9种;

⑶职业性眼病3种;

⑷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⑸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⑹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⑻职业性传染病5种;

⑼职业性肿瘤11种;

⑽其他职业病3种。

二、职业病防治是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申报;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与管理;对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工作场所、培训教育);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应对职业病者患者的救治、安置负责,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并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1、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⑴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⑵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⑶职业病危害知情权,享有职业病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的知情权;

⑷获得劳动保护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⑸检举、控告权,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

⑹有权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⑺参与民主管理权,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⑻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⑼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⑽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2、劳动者的义务

⑴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⑵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⑶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⑷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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