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我县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我县将于组织近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发或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性的清理。
此次清理是基于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再次对197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清理,对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据悉,清理工作将于2017年4月开始,并分为清理、审查、审议、公告报备四个阶段进行,主要对现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施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同时,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依法处理:内容合法、适当,仍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决定继续有效;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已被替代或者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废止;有限制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予以废止;规定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宣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