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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盛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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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365489
  • 信息分类: 环境监察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黄平县盛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黄罚决字〔2024〕1

    当事人名称:黄平县盛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2MAC9YB221X     

地址/住址:黄平县野洞河镇龙井村干洞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公司有机肥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黄平县野洞河镇龙井村干洞建设的有机肥生产项目于2023年5月开始建设,2024年5月建成投入生产。已建成用于生产有机肥钢架大棚1个;有机肥发酵池6个;变频风机6台;生产用电变压器1个;铲车1台。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黄平县盛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公司法人代表周洪江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实际负责人彭园盛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原件;5、2024年7月18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原件;6、2024年7月18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7、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8、场地硬化施工合同复印件;9、钢架棚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10、养殖场转让协议复印件;11、纳米膜好氧发酵堆肥设备销售合同复印件;12、购置铲车收款收据复印件;13、黄平县盛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机肥项目已完成投资概算表原件;1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黄罚告〔2024〕1号)原件;15、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该有机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造成一定环境影响。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黄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柒仟元(小写¥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电子)》,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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