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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黄平皮家院生态林下放养专业合作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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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1809501
  • 信息分类: 环境监察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贵州黄平皮家院生态林下放养专业合作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东南环黄责改字〔2022〕1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黄平皮家院生态林下放养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3522622MA6DQPRR2J

地址 黄平县浪洞镇大冲村九组毛拜冲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皮乐 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8212261314


2022 12 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合作社在黄平县浪洞张坳养殖生猪,养殖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并流入下方林地,林木有枯黄现象,污水最终流入下方荒土旁边硝洞。检查当日黄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化粪池出水进行采样监测,黄平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黄环监字〔2022〕19号)显示,你养殖场2022年12月7日化粪池出水SS超排放标准限值26.25倍、氨氮超排放标准限值17.97倍、化学需氧量超排放标准限值19.95倍、总磷超排放标准限值52.69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2022年12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黄平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黄环监字〔2022〕19号、现场影相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合作社限期于202212 31日前内改正以下违法行为养殖废水经处理达标方可排放或用于农灌,未处理达标之前不得排放。

我局将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你合作社在限期内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加重处罚,符合关闭的,将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合作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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