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黄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四川帝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4H0NJ6Y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29号4栋4层30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奇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63791531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黄平县槐花工业园区开创路鑫元甲驾校旁实施的G551镇远五里牌至黄平重安江公路路面改造工程SG-2标段临时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7亩,于2023年1月开始进场开展平场工程,2月5日开始建设主要生产设施,2月14日与环评公司签订环评编制合同。3月27日现场检查时,已建成主体工程2500型沥青搅拌站1套,600型水稳站1套,630KVA变压器1套,整体工程未建成投产。该项目未办理环影响评价手续,违反“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四川帝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91510105MA64H0NJ6Y);2.法人代表朱奇身份证复印件;3.项目经理陈翱身份证复印件;4.项目经理陈翱与四川帝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5.项目经理陈翱任职文件复印件;6.G551镇远五里牌至黄平重安江公路路面改造工程SG-2标段临时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证明复印件;7.2023年3月27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原件;8.2023年3月29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9.土地租用合同复印件;10.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合同复印件;11.贵州省凯里公路管理局关于成立G551镇远五里牌至黄平重安江公路路面改造工程业主代表办公室的通知(凯路通[2022]74号)复印件;1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黔东南环黄责改字〔2023〕7号);13.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予以认定。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黄罚告字〔2023〕3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等事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G551镇远五里牌至黄平重安江公路路面改造工程SG-2标段临时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捌拾圆整(小写:1728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