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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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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0464
  • 信息分类: 环境监察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黄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环罚〔2019〕4号

贵州黄平农博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安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我局于2019年4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实你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黄平县谷陇镇双山村长冲种草养牛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黄平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4月11日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现场相片、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罚(听)告字〔2019〕4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罚告字〔2019〕4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结合《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的通知》(黔环通〔2016〕221号),根据贵州中孜房地产估价事务所2019年4月11日出具的估价报告书〔中孜房估(2019)黔估字第828号〕(评估总值1002.68万元)。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人民币壹拾万贰仟陆佰捌拾元(¥102680.00元)罚款。

2、责令停止建设。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黄平县财政局

账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黄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 瑞联系电话:0855-2431001

地址:黄平县新州镇五里桥邮政编码:55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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