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通道

  • 1

最新通知公告

  • 28

    2025-05

  • 16

    2025-05

  • 16

    2025-05

  • 14

    2025-05

  • 09

    2025-05

  • 06

    2025-05

  • 21

    2025-04

  • 17

    2025-04

  • 31

    2025-03

  • 22

    2025-03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行政复议指南

  • 字体
  • 打印本页 |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1246145
  • 信息分类: 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行政复议指南

前  言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2020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出台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州相继出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文件,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工作。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过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本功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行政复议改革目标:通过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等方式,建设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制度。

目前我州已完成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的体制机制职责整合,归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力争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动我州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锦绣黔东南新未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行政复议流程图

行政复议的概念

从字面上看,“行政”的意思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时也说明这是一项行政范畴的制度;“复”的意思是再、再次,“议”的意思是评议,综合起来行政复议就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再次评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书面、口头等方式提出复议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传真等方式提出。口头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构当场制作笔录,交由申请人核对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 【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视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主体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例外情况: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先行复议原则及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申请复议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申请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注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自然灾害,如火山、地震、海啸等,也在某些情况下包括社会事件,如暴乱、战争、国家行为(如戒严)等。

其他正当理由: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被耽误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载明事项及提交材料清单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注:被申请人、第三人为两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相应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被申请人的名称(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名称) ;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该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根据下列情况提交材料:

1、一般公民或者申请人近亲属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关组织出具的推荐书或者系申请人近亲属的证明材料;

2、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函、律师证复印件。

(五)非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以下情况提交材料:

1、行政相对人死亡,其权利承受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证明材料;

2、非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其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是指下列情形: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自然灾害,如火山、地震、海啸等,也在某些情况下包括社会事件,如暴乱、战争、国家行为(如戒严)等。

2、其他正当理由: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被耽误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载明事项及提交材料清单

(七)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注:被申请人、第三人为两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相应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6、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送达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7、被申请人的名称(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名称) ;          

8、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9、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10、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该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十一)委托他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根据下列情况提交材料:

1、一般公民或者申请人工作人员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关组织出具的推荐书或者系申请人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

3、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函、律师证复印件。

(十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十三)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是指下列情形: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自然灾害,如火山、地震、海啸等,也在某些情况下包括社会事件,如暴乱、战争、国家行为(如戒严)等。

2、其他正当理由: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被耽误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

(十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決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救济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也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docx

     行政复议申请书(法人或其他组织).docx


黔东南州两级行政复议机构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1

黔东南州司法局

凯里市开怀街道金山大道83号

0855-8628581

2

凯里市司法局

凯里市开怀街道金山大道和谐里小区旁

0855-8062340

3

丹寨县司法局

丹寨县金钟开发区政法小区

0855-3618119

4

麻江县司法局

麻江县杏山街道鄞州路62号

0855-2825998

5

黄平县司法局

黄平县政府行政中心大楼一楼

0855-2469522

6

施秉县司法局

施秉县城关镇县府路6号

0855-4221672

7

镇远县司法局

镇远县舞阳镇兴隆街县政府大院

0855-3879148

8

岑巩县司法局

岑巩县新兴万福路

0855-3575799

9

三穗县司法局

三穗县迎宾大道政协一楼

0855-4522603

10

天柱县司法局

天柱县凤城街道擎天大道

0855-7829166

11

锦屏县司法局

锦屏县三江镇潘寨村下瓦厂

0855-7288798

12

黎平县司法局

黎平县南泉大道20号黎平县人民政府307办公室

0855-6221243

13

从江县司法局

从江县丙妹镇环城路37号

0855-6412210

14

榕江县司法局

榕江县古州镇欣园小区

0855-6622726

15

雷山县司法局

雷山县丹江镇红屯堡小区

0855-3331291

16

台江县司法局

台江县行政中心人大一楼

0855-5322637

17

剑河县司法局

剑河县仰阿莎西大道21号

0855-5369375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
  •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