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黄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240号),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行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保障对象范围。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本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 (含70%)的在册家庭户人员。
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
“剩余耕地”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
第三章 就业政策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县、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已领取《就业创业证》并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州的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用地项目业主单位应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本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仍保留乡村属性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八条 保障对象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
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年12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第十条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月129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 本方案实施后多次征地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的,在上次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并按新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已领取待遇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的,按照待遇就高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2020年10月1日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平县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和黄平县城镇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黄府发〔2007〕4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平县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黄府发〔2009〕179号)执行。
2020年10月1日至本方案公布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2020年6月8日《黄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黔东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公告》执行;本方案实施之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且年满16周岁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即可按本方案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
第十四条 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帮助。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调增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第十六条 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低保的,作为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第五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第十九条 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3〕9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计提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1〕10号)等文件明确的标准及后续年度的更新成果规定,用地项目业主单位应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应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缴纳。
第二十条 县财政应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制度启动时资金周转和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需要。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用于本级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县财政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二十三条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划出5%以上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资金到本级财政就业资金专户,统筹使用。
县就业服务机构按年编制就业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于本年度12月20日前制定次年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经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按季度将所需资金预拨至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增发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发放等事宜,年终结算。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征地社会保障手续报批审核工作。研究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促进就业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动态管理、审核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审查登记、基金征收、社保待遇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报批、征地地类面积确认。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土地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的认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口数、户籍性质的复核和认定。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及低保金发放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和管理,年度参保缴费补助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上报,对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及领取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进行定期资格认证等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将工作经费及时纳入财政预算核拨,确保政策落实。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今后国家和省州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文字解读:《黄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