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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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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1245690
  •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函〔202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黔东南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黔东南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防范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确保全州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黔东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州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应对。

1.4.2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响应,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动物免疫、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风险及时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实行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6  编制工作指引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作为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工作指引。

1.6.1  应急工作手册

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涉及部门(单位)依据本部门(单位)职责,按照疫情处置程序,将本部门(单位)承担的工作内容以及具体流程、要求等进行细化,并及时更新。

1.6.2  行动方案

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涉及部门(单位)依据本部门(单位)职责,对照应急工作手册制定行动方案,将所承担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办理机构及人员,并及时更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治指挥部)

2.1.1.1  工作职责

州防治指挥部配合省防治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指导较大级别(Ⅲ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县级防治指挥机构做好一般(Ⅳ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治工作重大政策,组织发布动物疫情相关重大信息等。

2.1.1.2  人员组成

指 挥 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州农业农村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金融办、州林业局、凯里海关、州邮政管理局、中铁成都局凯里车务段、凯里黄平机场、黎平机场、武警黔东南支队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具体的内设机构(单位)及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2.1.2  州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州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农业农村局,由州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州防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内设机构(单位)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或成员。州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州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需州防治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工作建议;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收集分析突发动物疫情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州防治指挥部报告,向成员单位通报。

2.1.3  州级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涉及我州时,按照省防治指挥部要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及成员,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Ⅲ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时,州防治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州防治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州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州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疫情发生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州防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疫情发生地所在县(市)有关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根据疫情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社会维稳、后勤保障、疫情调查、善后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组。Ⅰ级、Ⅱ级、Ⅲ级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省、州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要组建临时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并为省、州级现场指挥部成立提供相应保障。

2.1.4  州级工作指导组

发生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时,州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建州级工作指导组,赴疫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5  州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组织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动态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媒体对相关情况进行正面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州委网信办:负责动物疫情处置网上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3)州农业农村局:提出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专项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负责动物疫苗等防疫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组织拟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指导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州发展改革委: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突发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建设;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相关重点项目实施。

(5)州公安局:协助查处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对疫区封锁前已输出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追踪调查;保障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6)州民政局:负责因动物疫情而受损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组织开展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人员相关补助发放,以及死亡人员遗体运输和处置工作。

(7)州财政局:组织筹措应由政府负担的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相关经费,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8)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中死亡畜禽及相关物品无害化处理的选址、环评等工作。

(9)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县(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强化运营管理。

(10)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应急人员、应急物资等及时运送;配合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协助查处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对疫区封锁前已输出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追踪调查。

(11)州商务局:在突发动物疫情流行期间,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动态,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12)州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突发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防护、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等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置人畜共患传染病,按相关要求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13)州市场监管局:对畜禽肉及肉制品食品生产、销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发生突发疫情时按政府指令关闭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活畜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督促市场开办方开展清洗消毒,督促做好畜禽肉及肉制品管理工作,禁止未经检疫的畜禽肉及肉制品上市,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肉及肉制品行为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14)州金融办:负责组织有关保险公司对突发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内损失的保险标的进行及时理赔。

(15)州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规范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并通报相关部门。

(16)凯里海关:做好入境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出入境畜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防止疫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


(17)州邮政管理局、中铁成都局凯里车务段、凯里黄平机场、黎平机场: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畜禽及其产品在运输环节的监控,对无证运输和疑似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处置并通报相关部门。

(18)武警黔东南支队:负责做好部队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武警部队参与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单位),根据州防治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1.6  州级应急专家组

州防治指挥部从相关部门(单位)遴选专家,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州级专家库。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相关专家组成州应急专家组,参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州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疫情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州防治指挥部成立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发布事件处置相关信息,做好疫情处置善后工作。相邻县(市)要建立跨区域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突发动物疫情风险包括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风险,以及本州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并呈流行蔓延趋势的疫情风险。

3.2  风险监测

建立完善州、县、乡、村四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进行监测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及时组织核查疫情信息,发现疫情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疫情隐患,并按规定上报。

(2)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相关动物疫病临床诊断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进行认定,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认定为可疑疫情。

(3)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进行认定,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疑似疫情。

(4)疑似病例样品经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复检,检出病原学阳性的,由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人送样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复检,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在省级确诊权限范围内的,判定为确诊病例。对须由国家相关参考实验室确诊的,由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人送样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人送样至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掌握检测结果,并向州农业农村局报告。不同病种的疫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3  风险预警

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分析评估,研判疫情发生的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将疫情风险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发布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3.3.1  Ⅰ级和Ⅱ级预警

发现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风险时,省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发出红色、橙色预警,由州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疫情存在关联的县(市)发出预警。

3.3.2  Ⅲ级预警

发生较大级别动物疫情风险时,由州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向有关县(市)发出黄色预警。

3.3.3  IV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向辖区内相关区域发出蓝色预警。

(1)辖区内发生动物疫病,可能出现暴发流行;

(2)在监测中发现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样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评估,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

(3)毗邻县(市)发生一般级别动物疫情,可能危及本县(市)的。

3.4  预警响应

各级指挥机构办公室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组织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加强排查监测,研判发展趋势,做好应急处置准备,派出应急专家组赴相关区域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3.5  解除预警

根据疫情的发生、流行和应对情况,适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风险消除后,由原发布预警的机构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应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首报

4.1.1.1  首报时限

接报特别重大、重大和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疫情信息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州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分别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接报较大级别疫情信息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州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分别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4.1.1.2  首报内容

首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对详细情况一时不清楚的,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

4.1.2  信息日报

自确认为疑似疫情到解除封锁期间,发生疫情的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日报在首报基础上增加每日的扑杀、排查、检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疫源追溯等工作情况,于当日16时前报州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较大(Ⅲ级)级别以上的由州防治指挥部于次日9时前上报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未发生疫情的县(市),按州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4.1.3  处置情况报告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疫情发生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州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疫情处置全过程有关情况分别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一般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无需首报和日报,疫情处置结束后,统一向省、州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处置情况报告。

4.2  先期处置

4.2.1  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生可疑或疑似动物疫情的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易感畜禽及其产品、污染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消毒。

4.2.2  确认疫情处置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县级指挥机构办公室立即向本级指挥机构和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调集处置队伍,调配所需应急物资,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毗邻区域发生疫情的处置

突发疫情发生地毗邻的县(市)有可能被危及时,当地县级指挥机构办公室应立即向本级指挥机构和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  应对处置

5.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时,由省级组织应对,州人民政府协助应对。跨市(州)行政区域的较大动物疫情,省级组织指导涉及市(州)人民政府联合应对,省级提供支援。发生较大和一般动物疫情时,分别由州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跨州、县级行政区域的一般动物疫情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较大动物疫情,由州人民政府应对。

5.2  启动响应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疫情情况、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启动响应级别。州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需要,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的,州防治指挥部按照省防治指挥部要求启动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的,由州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州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响应。

启动Ⅳ级响应的,由州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州防治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响应。

5.3  应急处置

5.3.1  Ⅰ级和Ⅱ级疫情处置

省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省防治指挥部统一指挥,落实有关应急处置控制措施。

5.3.2  Ⅲ级疫情处置

5.3.2.1  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州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需要参与处置的相关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相关职责要求,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5.3.2.2  现场处置

州防治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州委、州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处置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先期处置措施等相关情况,研判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并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任务主要是:

(1)综合协调组:州农业农村局、疫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市场监管局等州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情况沟通、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准备和报送等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并为开展处置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2)现场处置组:州农业农村局、疫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局等州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发布疫区封锁令,组织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畜禽进行强制扑杀,对死亡畜禽及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和疫区内被污染的用具、圈舍、道路等进行消毒,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开展疫情排查。

(3)医疗救护组:州卫生健康局、疫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农业农村局等州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处置过程中突发疾病、意外受伤等疫情处置人员的救治工作;负责对各封锁消毒点及疫区内的人员、车辆消毒提供技术指导;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对疫区内密切接触发病、病死畜禽的人员以及参与疫情处置的人员开展相关疫病排查;负责现场其它医疗保障工作。

(4)社会维稳组:州公安局、疫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农业农村局、州民政局、州交通运输局、武警黔东南支队等州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禁止疫区易感畜禽出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消毒;负责强制扑杀等政策解释,维护疫情处置工作秩序。

(5)后勤保障组:州农业农村局、疫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中铁成都局凯里车务段、凯里黄平机场、黎平机场等州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6)疫情调查组:州农业农村局、疫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业局、州邮政管理局、凯里海关等州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源调查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追踪溯源等工作。

(7)善后处置组:州农业农村局、疫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金融办等州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开展排查监测以及对受威胁区相关畜禽进行紧急免疫;做好现场处置结束至解除封锁前疫区的监控、消毒,疫情损失评估,保险理赔、社会救助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疫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局等州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及舆情导控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3.2.3  终止程序

较大级别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州防治指挥部综合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由原发布通告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发布终止应急响应通告。

5.3.2.4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应扑杀畜禽处理完毕,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紧急免疫和监测,经州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审验合格,即可解除封锁。解除封锁令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进行发布。

5.3.3  Ⅳ级疫情处置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动物疫情,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并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情况,按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州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或根据州领导要求,组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4  信息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

突发动物疫情事件信息坚持第一时间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次信息发布,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因信息报送迟缓等原因,造成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不能进行发布的,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发布;事件发生24小时内应召开新闻发布会,后续视情况及时组织滚动发布。较大和一般突发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时限参照执行。与突发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敏感事件(问题)的信息发布,由省级主管部门、州人民政府或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公众关切程度等,及时发布信息;已经形成重大网络舆情的,要立即组织发布信息,有效引导舆论。

突发动物疫情事件的新闻发布实行分级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现场指挥部设立前,或者不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事件省级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州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5.4  善后处置

5.4.1  疫情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扑杀补助规定,综合考虑当地物价水平,确定补偿数额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为因扑灭或防止动物疫情传播而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4.2  抚恤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3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殖生产。

5.4.4  调查与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结束后,根据应急响应职责权限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专家开展对疫情的全面调查处理,查明疫情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并对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整改的措施和相关处理建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形成调查报告后于处置工作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6.2  资金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等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6.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量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6.4  科普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开展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6.5  应急演练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演练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原则上州级和县级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州级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牵头组织修订。

县级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单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动物疫情信息、请示启动应急响应、报备预警信息发布和疫情应对处置评估报告,以及疫情应对处置过程中预案未明确的有关问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处理。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州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8〕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2.黔东南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

3.黔东南州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处置流程图

黔东南府办函〔2023〕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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