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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业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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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30814
  • 信息分类: 环境监察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贵州中业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黄罚决字〔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中业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2MADQNHYC0E     

地址黄平县新州镇四屏社区中街431单元3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明珍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585462777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当班工作人员由于工作过失,8月2日交接班时未及时将压滤污泥的潜水泵抽出2号污泥池,因虹吸作用导致未经压滤的含水污泥被吸出下方草地上,并流淌进入下方川洞河沟,造成水体受污染。后经厂区工作人员发现并立即采取措施后,阻止了污水(泥)流出外环境。我局对流出厂外的污水(泥)和川洞河布设断面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从厂内流出污水在入河口处监测指标为总氮、氨氮及悬浮物,总氮浓度为19.3mg/L,氨氮浓度为10.19mg/L,悬浮物浓度为54mg/L,分别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0.29倍、1.04倍及4.4倍;地表水监测包含总氮、氨氮、悬浮物等24项指标,监测结果显示:污水入河口下游20m处较污水入河口上游100m处,各污染物指标差异不大;污水入河口下游约350m处总氮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0.96倍,氨氮及高锰酸盐指数未超标。川洞河水质受本次污水排放影响不显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贵州中业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现场操作工人吴寿平身份证复印件;4.2024年8月2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5.2024年8月5日对现场负责人张琪勇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6.2024年8月7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7.2024年8月7日对现场操作工人吴寿平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8.检测报告原件(报告编号:HQY24080203);9.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QY24080203)送达回证原件;10.赔偿协仪复印件;11.赔偿收条复印件;12.简易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鉴定评估工作专家委托书原件;13.黄平县槐花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原件;14.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推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运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运营的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的,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方在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有弄虚作假或者具有重大过失情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实施行政处罚。

发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你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处理,立即采取措施将潜水泵抽出2号污泥池水面,阻止了生活污水(泥)流出外环境,切断污染源外溢。同时,及时组织人员清理地表、河道水污染物。2024年9月9日,我单位和你公司共同委托《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暨贵州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拟入库专家名单》3名专家,开展了该污水排放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评估结论为川洞河水质受本次污水排放影响不显著,造成地表水环境质量轻微不利影响。你公司积极与当地村民沟通协商,2024年8月3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附近村民投入在川洞河道的鱼苗损失共计4万元,于2024年8月9日赔付到位;你公司组织员工对川洞河污染段进行清淤工作,清理费用约为0.3万元;同时对污水流经的河边绿化带区域进行清洁处理,处理费用约为0.2万元;对村民造成的鱼类损失,通过开展增殖放流进行替代性修复,处理费用0.48万元;专家证人简易评估费用0.9万元。本次事件你公司共支付5.88万元。

根据2022年4月26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个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规定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社会影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综合考虑,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黄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加大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对工作人员加强技能培训,完善污水处理运行台账,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因工作疏忽出现事故排放,确保污水处理正常有序,达标排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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