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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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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3241
  •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黄府办发〔2025〕10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


黄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或参与县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轮换销售、动用、财务与统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遵循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严禁以政府储备粮和相关仓储设施设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贷款、开展融资、提供担保、清偿债务和进行期货实物交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具体职责:

(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会同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平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联合行文上报或下达;

(二)具体组织承储企业开展轮换销售、采购事宜;

(三)负责对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四)负责组织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入库前空仓验收和入库完毕满仓验收工作;

(五)负责监督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日常检查管理、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六)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障,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出库、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储备粮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不按质论价、哄抬物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违法行为;监督县级储备粮轮换、购销等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负责。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计划

第九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严格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任务(包含数量、品种),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监督承储企业实施完成储备任务。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地方储备粮数量,并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布局需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容量达到一定规模,仓储设施完好,交通便利,管理规范;

(二)具有健全完善的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储粮等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仪器和场所,以便测量粮食质量等级,粮食储存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资格的管理技术人员;

(五)近几年没有发生储粮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县级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县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六条  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具体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在轮换周期届满的上一年底将储备粮的仓储情况及轮换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特殊情况需采取其他方式交易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商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县农发行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执行。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

用命令,同时,按照《黄平县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足动用的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贷款利息、轮换价差等由县财政部门据实补贴。保管费用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上级调整进行适时调整,具体费用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县农发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要据实上报。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若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损失,承储企业要及时上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等部门到现场核实情况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处理。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第七章  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县财政、县市场监管、县农发行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利用信息化粮库系统开展线上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第二十九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确保信息化粮库系统的建设完善和应用正常,保障县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按照相关规定上传省平台信息化数据和信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县农发行有关公职人员在地方储备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承储计划,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入储的粮食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正常储存期间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不按规定进行粮情检查、伪造记录的;

(五)因保管不善,发生霉坏变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轮换,造成储备粮大量陈化、霉变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八)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九)利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截留、挪用货款和自提费用、虚报轮入轮出价格;

(十一)拒绝、阻挠、干涉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等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平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黄平县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黄府办发〔2012〕123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黄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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