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适应黄平县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保障幼儿园、中小学校规划建设与我县城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经济社会 发展相协调,促进黄平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入园需求,实现城镇教育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年)〉的通知》(黔党发〔2018〕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省、州相关会议精神。
三、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坚持“应配尽配,应建尽建”和“实物配建为主,以资代建为辅”原则,足额依标配建与居住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的教育配套设施,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需求。
第二部分:主要指标体系。学龄人口千人指标(以每户(套)住宅3.5人测算,按照适龄人口与居住人口比例(幼儿园45‰,小学90‰,初中45‰), 对居住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位进行测算;高中阶段学校生源区域内平衡,按每千户45人生源测算)、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不低于16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20平方米/人,中 学不低于25平方米/人,高中不低于28平方米/人)、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幼儿园不低于11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8平方米/人(不含学生宿舍)、中学不低于9平方米/人(不含学生宿舍),高中不低于11平方米/人(不含学生宿舍)三个方面提出指标要求。
第三部分:建设和经费管理。通过教育配套设施委托以资代建资金,由土地成本费用、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费用、建安费用、二次装修费用、设施设备费用等五部分构成,纳入土地开发成本,按幼儿园3万元/学位、小学3.5万元/学位、初中4万元/学位计收,保障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顺利实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建的教育配套设施与住房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部分:验收移交管理。移交后的教育配套设施项目,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校或委托举办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中小学校,县域内城镇公办幼儿园占比达不到50%的,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第五部分:责任追究。对违反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属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中小学、幼儿园预留地的,擅自变更已经确定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辖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土地出让条件、《移交标准》和签订的《配(代)建协议》要求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将其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不诚信企业名单。对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支持;属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附则。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前,挂牌出让开发宗地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宗地规划相关指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其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资产须无偿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使用。
黄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平县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