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县“十四五”期间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促进烟草零售业良性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2号)及《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实施意见》(黔东南烟专〔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黄平县实际,重新制定了《黄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制定本《办法》作政策解读:
一、制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国家政策要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是烟草行业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促进烟草零售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是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结合新形势、新政策重新制订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二是行政机关依法配置有限市场资源的需要。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赋政策,对卷烟产、销量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已成为有限的市场资源。目前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逐步趋于饱和,而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人员逐年增加,为保障零售户的合理利润,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这一有限资源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科学合理调控,防止规模失衡。制定本《办法》便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在合理配置有限市场资源中有法可依。
三是对申请主体、适用范围、布局标准、术语定义等方面作进一步详细、全面、合理的定义,增加合理布局规划的可操作性,进一步优化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保障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满足社会需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四是符合黄平现状要求。2018年12月底换证结束全县共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297户,截止2020年6月30日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为1461户,增加了164户,增长幅度相对较大。目前零售户卷烟销售价格极不稳定,零售户盈利水平受到抑制,恶意竞争现象开始显现,卷烟外流风险增大,现行合理布局规划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满足社会需要,规范零售户经营行为,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需重新制订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二、关于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了四项基本条件,“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中之一;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法规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释义)中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都明确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布局”。因此,我局依法享有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首先,本《办法》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条件的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条件,实体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次,本《办法》的起草是在对全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现状反复调研的基础上起草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已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制定了《办法》,再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后,并依据听证会结果进一步对《办法》进行完善,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三、关于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本《办法》第一条的解读
认真落实“放管服”和国家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权,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新形势、新政策重新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二)关于本《办法》第二条的解读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本《办法》的制定主体为黄平县烟草专卖局,《办法》适用范围为黄平县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本《办法》第三条的解读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四)关于本《办法》第四条的解读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的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五)关于本《办法》第五条的解读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指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六)关于本《办法》第六条的解读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的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本《办法》第六条对城区、乡镇、行政村、自然寨、封闭小区以及其他区域零售点间距设置。一是充分考虑市场资源合理利用,结合经济发展、人口流动量、商圈环境等因素,如零售点设置过多,容易导致不良竞争。二是根据烟草批发企业卷烟销量情况,合理设置间隔距离和发证数量,可确保有限货源合理供应,以提升零售户盈利水平。三是在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前提下,保证烟草制品零售点全方位覆盖,以便于消费者就近购买。四是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2号)第三条的要求设置。
(七)关于本《办法》第七条的解读
依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2号)第三条第五款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局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一般性的间距、数量等条件限制按“一址一证”办理”设置零售点的规定。
(八)关于本《办法》第八条的解读
依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2号)第三条第五款中第四点:“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因此,本《办法》针对以上人员作出规定,受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间距标准减半执行。
(九)关于本《办法》第九条的解读
依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2号)第三条第五款中第三点:为改变业态布局散乱无序局面,优化资源科学配置,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与烟草经营融合发展,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审慎纳入布局规划。
(十)关于本《办法》第十条的解读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小学校周围及《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2号)第二条第四点:积极响应《健康贵州行动(2019—2030年)》,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控制吸烟人口增长,推进党政机关、中小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结合我县实际设置限制距离,在校园内部不设置零售点。
(十一)关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解读
依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有关要求执行“一店一证”的原则,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店面可申领零售许可证。
(十二)关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解读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规定要求,根据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办理。
(十三)关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解读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第十五条之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的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关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解读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十五)关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解读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黄平县烟草专卖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工作。
(十六)关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解读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执行。
四、制定本办法《办法》起草过程
从2019年12月开始,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消费能力、交通状况、零售点布局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重新制定了《黄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在《办法》起草过程中,一是我局对我县2013年至2019年期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布局和市场需求变化趋势进行分析论证,重点分析城镇、农村变化趋势,同时对全县超市、商场、便利店、食杂店、烟酒店、娱乐服务类、其他类卷烟经营业态变化规律分析,最终确定城区、乡镇、行政村、自然寨、封闭小区以及其他区域零售点的布局设置,并核对制定合理化布局相关依据;二是向广大人民群众、各乡镇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现有持证零售户、消费者、新办证人员进行调研、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三是积极借鉴行业内部先进县市局经验,期间先后与施秉、凯里等县市局进行沟通,对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不断完善《办法》内容;四是拟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五是通过政府网站公布了召开听证会时间,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已于2020年9月15日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进一步征求《黄平县烟草专卖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意见建议,邀请了县委政法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证零售户、消费者代表、有办证意向的申请人代表参加听证会,通过听证会召开后,进一步完善本《办法》相关内容。
五、制定本《办法》的内容概要
我县根据辖区内区域消费水平、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城市建设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 对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依据、原则、标准等进行了新的设定,本《办法》中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除了应当符合间距控制标准,还应当符合区域单元规划数量,特殊区域内设置标准。对相关社会特殊弱势群体进行了适当照顾扶持,细化放宽政策情形,对中小学周边零售点设置作为详细规定,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并对予以设置和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更加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尊重历史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