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县即将进入雷电多发季节,为有效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黄平县2025年度防雷安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该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的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技术规范规定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以上新建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二、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年度安全检测制度
为保证防雷装置的有效性,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委托检测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由依法取得省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的防雷检测机构开展。防雷检测机构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防雷检测活动,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及时完成检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编制,并在一周内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服务平台”,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的质量监督。
四、责任与监管
(一)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二)当地气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及防雷科普宣传等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围,督促相关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
(一)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
(二)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或者安装和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三)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四)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五)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防雷安全监督电话:0855-2432235
雷灾报告受理电话:0855-2432235
特此公告
黄平县气象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