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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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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463118
  • 信息分类: 建议提案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对县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

莫顺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县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现答复如下:

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解决农村村民分家立户审批与宅基地审批操作程序冲突问题,乡镇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审核是否符合农村“一户一宅”规定时,原则上应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仅限于户籍无法认定的,可以参考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情况,结合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登记备案情况,以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一是处于共同生活的两个以上成年子女已结婚,需要分户居住,经村集体同意,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二是家庭户户内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民政部门出具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明确房屋需要分割的,经村集体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按“一户”来审批办理。

感谢您对我县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对以上答复您们还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征求意见表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202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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