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列表(11月)
公示单位: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立案 日期 |
结案 日期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黄)市监处字〔2018〕01030号 | 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散装食品案 | 黄平县惠万家超市 | 92522622MA6E9ARGXG | 颜笑平 | 当事人散装食品销售区发现由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徐福记牌浪漫喜糖硬质糖果(蜜桃味)和徐福记牌鲜乳味浓球糖硬质糖果2个类型的糖果共计8kg,此2个类型的产品包装及销售容器上无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 | 2018.6.2 | 2018.7.10 | 种类、警告、罚款。依据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八十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7.6 |
2 | (黄)市监罚字〔2018〕0104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黄平县华禹副食店 | JY15226220001889(1-1) | 吴泽锋 | 当事人经营由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生产日期为:20141216A259的双桥味精10袋,净含量:40g,保质期:三年;食品生产许可标号:QS440103040043,由贵阳支马食品厂分装,生产日期为20160902的白砂糖10袋,净含量350克,保质期:18个月;由中粮粮油工业(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15/09/10福临门非转基因纯香菜籽油2桶,净含量5升,保质期:18个月, | 2018.6.13 | 2018.8.25 | 种类:没收涉案食品;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8.20 |
3 | 黄市监处字〔2018〕01077号 |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 黄平县磊落豆腐加工坊 | 92522622MA6H85EMX3 | 张磊落 | 当事人使用生产加工豆腐产品标称为“柳州市柳江悦豪食品厂”生产的“焦糖色食品添加剂(普通法)”1桶已超过保质期:桶身上标签标注净含量:27.5KG,生产许可证号:SC20145022100705,保质期:12个月,产地: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四连村村委旁,桶底标有生产日期:2017年9月26日。 | 2018.9.30 | 2018.10.31 | 种类:没收涉案物品;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31 |
4 | (黄)市监罚字〔2018〕05003号 | 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上摆放健康证案 | 古贵财 | 92522622MA6EYECHX7 | 古贵财 | 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明。 | 2018.6.2 | 2018.6.25 | 种类:警告、罚款。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6.20 |
5 | (黄)市监罚字〔2018〕05007号 | 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上摆放健康证案 | 敬灵之 | 敬灵之 | 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明。 | 2018.8.16 | 2018.9.5 | 种类:警告、罚款。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8.28 | |
6 | (黄)市监罚字〔2018〕05006号 | 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上摆放健康证案 | 龙飞虎 | 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明。 | 2018.6.2 | 2018.6.25 | 种类:警告、罚款。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6.20 | ||
7 | (黄)市监罚字〔2018〕05012号 | 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儿食品案 | 沈有谷 | 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摊位经营由黑龙江生产的君乐宝婴幼儿奶粉,共计5罐。 | 2018.9.10 | 2018.9.25 | 种类:警告、罚款。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9.25 | ||
8 | (黄)市监罚字〔2018〕05005号 | 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上摆放健康证案 | 唐文洪 | 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明。 | 2018.6.2 | 2018.6.20 | 种类:警告、罚款。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6.20 | ||
9 | (黄)市监罚字〔2018〕05004号 | 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上摆放健康证案 | 吴朝军 | 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明。 | 2018.6.2 | 2018.6.20 | 种类:警告、罚款。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6.20 | ||
10 | (黄)市监罚字〔2018〕05008号 | 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上摆放健康证案 | 许林根 | 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明。 | 2018.8.17 | 2018.9.2 | 种类:警告、罚款。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8.28 | ||
11 | (黄)市监罚字〔2018〕05011号 | 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儿食品案 | 张克胜 | 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摊位经营由黑龙江生产的飞鹤婴幼儿奶粉,共计5罐。 | 2018.9.4 | 2018.9.15 | 种类:警告、罚款。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9.12 | ||
12 | (黄)市监罚字〔2018〕05001号 | 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上摆放健康证案 | 张正琴 | 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明。 | 2018.5.29 | 2018.6.20 | 种类:警告、罚款。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6.20 | ||
13 | (黄)市监罚字〔2018〕05002号 | 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上摆放健康证案 | 朱佳威 | 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明。 | 2018.6.2 | 2018.6.25 | 种类:警告、罚款。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6.20 | ||
14 | (黄)市监罚字〔2018〕05009号 | 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上摆放健康证案 | 蔡小芬 | 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明。 | 2018.8.16 | 2018.9.2 | 种类:警告、罚款。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8.28 | ||
15 | (黄)市监罚字〔2018〕05010号 | 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上摆放健康证案 | 吴忠林 | 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明。 | 2018.8.16 | 2018.9.2 | 种类:警告、罚款。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8.28 | ||
16 | (黄)市监处字〔2018〕07008号 | 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案 | 92522622MA6E2TLJXK | 方昌权 | 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旺旺仙贝”3kg,零售价14.00元/kg,上述食品外包装及容器上无标签,未见品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 2018.11.10 | 2018.11.28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1.27 | |
17 | (黄)市监罚字〔2018〕01088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 留友成 | 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食品经营活动 | 2018.5.30 | 2018.11.5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1.3 | ||
18 | (黄)市监罚字〔2018〕01089号 | 未配备防蝇、防鼠、防尘、保洁设施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经营活动案 | 毛成芝 | 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防蝇、防鼠、防尘、保洁设施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经营活动 | 2018.11.3 | 2018.11.22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1.15 | ||
19 | (黄)市监罚字〔2018〕01089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 彭兴亮 | 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食品经营活动 | 2018.10.16 | 2018.11.15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1.3 | ||
20 | (黄)市监罚字〔2018〕01092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 石重进 | 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食品经营活动 | 2018.10.12 | 2018.11.5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1.3 | ||
21 | (黄)市监罚字〔2018〕01094号 | 未配备防蝇、防鼠、防尘、保洁设施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经营活动案 | 姚倩萍 | 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防蝇、防鼠、防尘、保洁设施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经营活动 | 2018.10.22 | 2018.11.8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1.6 | ||
22 | (黄)市监罚字〔2018〕01094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 王琼舒 | 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食品经营活动 | 2018.10.23 | 2018.11.15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1.12 | ||
23 | (黄)市监罚字〔2018〕01096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 李文燕 | 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食品经营活动 | 2018.10.23 | 2018.11.15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1.12 | ||
24 | (黄)市监处字〔2018〕01030号 |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合格的饮用山泉水案 | 915226227411282000 | 张晓燕 |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示生产日期为2018.5.29未经检验合格的桶装饮用山泉水。 | 2018.6.5 | 2018.11.5 | 种类:罚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26 | |
25 | (黄)市监罚字〔2018〕03005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常克武 | 当事人食品小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 2018.10.8 | 2018.10.27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26 | ||
26 | 黄市监处字〔2018〕第03002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唐野木 | 当事人食品小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 2018.10.8 | 2018.10.26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1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26 | ||
27 | 黄市监处字〔2018〕第03003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练生华 | 当事人食品小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 2018.10.9 | 2018.10.27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2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26 | ||
28 | 黄市监处字〔2018〕第03004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吴德荣 | 当事人食品小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 2018.10.10 | 2018.10.27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3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26 | ||
29 | 黄市监处字〔2018〕第03006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刘万平 | 当事人食品小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 2018.10.11 | 2018.10.29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4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26 | ||
30 | 黄市监处字〔2018〕第03007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胡正祥 | 当事人食品小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 2018.10.12 | 2018.10.27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5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26 | ||
31 | 黄市监处字〔2018〕第03008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杨昌梅 | 当事人食品小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 2018.10.13 | 2018.10.29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6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26 | ||
32 | 黄市监处字〔2018〕第03009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张光华 | 当事人食品小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 2018.10.14 | 2018.10.28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7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26 | ||
33 | 黄市监处字〔2018〕第03010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石正永 | 当事人食品小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 2018.10.15 | 2018.10.27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8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26 | ||
34 | 黄市监处字〔2018〕第03011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郭贵珍 | 当事人食品小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 2018.10.16 | 2018.10.27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9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26 | ||
35 | 黄市监处字〔2018〕第03012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何美珍 | 当事人食品小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 2018.10.17 | 2018.10.27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1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26 | ||
36 | 黄市监处字〔2018〕第03013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孙端维 | 当事人食品小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 2018.10.18 | 2018.10.28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11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26 | ||
37 | 黄市监处字〔2018〕第03014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解祯伦 | 当事人食品小摊位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 2018.10.19 | 2018.10.28 | 种类:罚款。依据《贵州省国食品安全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12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主动履行 |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