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平县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加强我县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饲养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黄平县城区(含新州镇、旧州镇、谷陇镇、重安镇建成区)。其他乡镇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犬只强制免疫
饲养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携带犬只到有动物诊疗资质的机构进行犬只狂犬病的疫苗注射和免疫登记,并取得犬类免疫证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现有养犬人应当完成犬只强制免疫;新生犬只应当自犬龄满三个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强制免疫。
未按要求进行强制免疫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代作处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三、办理准养登记
取得免疫证明后,饲养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犬类免疫证明及犬只图片,到黄平县政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登记并领取犬牌。犬牌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30日内应办理年检手续。
本通告发布前已养犬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准养登记;新生犬只应当自完成强制免疫之日起15日内办理准养登记。
四、养犬行为规范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采取怀抱、装入犬笼等安全措施。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除外。
(二)携犬只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使用犬绳(链)牵领,犬绳(链)长度一般不超过2米,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具体名录按照《贵州省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修订版)》执行,共31种(含藏獒、比特犬、土耳其坎高犬、罗威纳犬、狼青犬、昆明犬等烈性犬),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大型犬标准为:肩高60厘米及以上。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四)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五)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违反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违反本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清除,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五、违规饲养犬只及流浪犬的处理
(一)对在城区管理范围内流窜、无人牵拉、无人看管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只,由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属地镇人民政府、社区依法捕捉、收容。
(二)犬只被捕捉收容后,饲养人应当在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材料及疫苗接种证明到指定地点认领,并承担犬只在收容期间的费用;逾期不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依法处理。
(三)因饲养人未束犬链(绳)、未圈(拴)养等违反本通告规定导致犬只被捕捉收容的,收容期间因犬只自身疾病、应激反应等原因造成犬只伤亡的,由饲养人自行承担责任。
(四)饲养人应当善待犬只,不得遗弃、虐待。如确无法继续饲养,须妥善安置或交由正规机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形成流浪犬隐患。遗弃犬只在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承担侵权责任。
(五)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六)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等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
广大市民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可向下列部门举报:
黄平县公安局:0855-2432127
黄平县农业农村局:0855-2432227
黄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55-2438502
特此通告。
黄平县公安局
黄平县农业农村局
黄平县综合行政执法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