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申请到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生活补助,具体有四个步骤。
第一步:申请。由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5项证明和资料:①书面申请;②儿童父母相关证明材料;③儿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④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社保卡;⑤《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第二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和申请材料核实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第三步: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从审批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第四步:发放。我省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每月底前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统一发放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监护人个人账户。
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信息,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儿童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