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扎实开展2022年度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和《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2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2022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原则,扎实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工作安排
(一)严格执行低保政策
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坚决杜绝未经入户核查,以“民主评议”的方式直接确定保障对象的错误做法。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适用渐退政策的保障对象,乡镇要建立对象管理台账,按照退出时限做好动态管理,防止超期“错保”。着力整治政策保、关系保、人情保,全面提高低保政策精准性,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做到对象精准、待遇公正。
(二)细致核算低保家庭收入
坚持“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对低保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开展逐项核算,切实做到不漏项、不缺项,确保核算的低保家庭收入与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对各类收入的核算,被核查人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核算。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未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支付能力推算。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要求,以及《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号)中“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国家规定的优抚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认真落实“单人户”施保政策
认真落实《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要求,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按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指乡村振兴部门依规识别的易返贫致贫家庭)。
(四)持续落实低保“渐退机制”
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好低保渐退期和低保死亡人员延缓停发低保金等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12个月救助渐退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的,可延缓3个月停发死亡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采取数据比对、定期排查、发现报告等措施,定期核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基本生活状况,及时将家庭人员构成和收支状况动态变化后,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兜底保障范围,动态消除困难群众返贫致贫风险。县民政部门将新增纳入低保、特困等兜底保障范围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名单要同步提供给县乡村振兴部门,作为防贫监测的重要线索。乡村振兴部门要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符合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三类”监测对象乡镇民政部门要建立台账,标注不符合的政策依据;对不符合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要建立台账,标注不符合的政策依据。同时县民政部门要每月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完整名单提供给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推动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纳入专项社会救助范围。
(二)认真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一是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扎实开展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调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核查对象包括所有在保对象、一年来新申请未获批准和退出的对象、长江退捕禁捕渔民、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乡村振兴“三类”监测对象以及因灾因残因学因疫情因意外事故导致收入骤减支出骤增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特殊困难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乡镇审核和县级审批后县乡两级以自然寨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又要保护好个人隐私,严防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详细住址、健康状况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县乡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和基础工作薄弱、群众信访多、拟保障对象变化较大的重点区域,近亲属享受低保、拟新增户、拟退出户等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县民政局要对所有乡镇进行抽查,每个乡镇抽查不低于20户;乡镇对二分之一以上的村进行抽查,每个村抽查不低于10户,重点抽查新申请对象和拟退出对象。继续将平溪镇作为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试点乡镇。县民政局要进一步加大对2021年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试点乡镇的监督指导力度;2022年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试点乡镇;试点乡镇每月新申请对象或退出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要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及时发现报告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构成变动、收入和财产变化等情况,全面杜绝“错保”“漏保”问题。
二是规范实施低保分类施保。认真落实《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有关规定,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根据困难程度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给予生活保障,特殊困难补助金发放不累加。
三是提升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低保信息系统,通过手机终端上的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入户核查,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保证数据采集质量,强化入户核查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档案,除手机APP入户核查表册之外的材料应收尽收。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全面运用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及时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及时处置预警信息。
四是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制度,将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作为排查重点,对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在其申请低保时,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情况紧急的,立即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取消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环节,直接实施先行救助,坚决做到及时救助、有效救助。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发生地首问责任制度,急难事件发生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涉及乡镇开展必要的紧急救助,并主动对接急难对象户籍地民政部门,确保发生地与户籍地民政部门对急难对象的救助无缝衔接,全面消除救助盲区。
五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各乡镇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发放救助粮。同步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准确评估。同步开展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工作,并录入信息系统。加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暂时不能入住的,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访视,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人等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按照州里的统一安排,继续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一是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级政府具体责任、民政部门业务指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各乡镇要以政府名义制定核查方案和召开低保年度核查部署会。
二是强化工作保障。各乡镇、部门要按照“六稳”“六保”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47号)规定,严格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科学整合县乡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 省编委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号)相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全面落实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要求。
三是强化工作调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调度指导,及时指导基层解决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要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务必于4月5日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4月15日前完成对象审核确认以及系统数据录入校准工作,并于4月底前将核查后新确定的补助待遇兑现到位。
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年度核查结束后,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同时作好政策解释、思想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挖掘宣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正面典型,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黄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