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贵银保监发〔2020〕24号)、《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贵银保监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以黄平县26103户11.46万脱贫人口为基数,逐步摸清已有产业发展、有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对于有信贷需求的脱贫户,符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条件的坚持“应贷尽贷”,满足脱贫人口生产发展资金需求。
三、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黄平县扶贫(乡村振兴)主管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贷款发放。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县农商行可根据脱贫人口的产业项目特点、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3年期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担保方式。以信用方式发放,免担保免抵押。
(六)贴息标准。在贴息期限内,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对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全额贴息,并按季及时足额拨付。
(七)风险补偿机制。使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风险补偿,风险分担比例、启动条件等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保持一致,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延用《关于“特惠贷”风险补偿金的实施意见》(黔扶通〔2015〕120号)、《全州“特惠贷”专题调度会议纪要》(黔东南府专议〔2016〕154号)文件执行,风险补偿金余额不低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总余额的10%。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借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农商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十)实施时间。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黄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平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