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各经营者、各相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0〕101号)文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液、药品及医疗器械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时,应遵循:
一、库存上述五类商品以2020年1月25日(贵州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时间节点)前的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5日后销售价格不得超出原价;
二、新进上述五类商品的进货价格变化导致销售价格变化的,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
有违反以上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屯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黄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