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施黄平县城旧城区停车场升级改造项目,需征收四屏广场处原物资公司、印刷厂、轻工供销社、电影院、养护段片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15〕386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经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
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附件2)。
二、房屋征收部门
黄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黄平县新州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补偿安置按照《黄平县城旧城区停车场升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实施。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起1个月内。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黄平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附件 1《黄平县城旧城区停车场升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黄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